照著公司理財(corporate finance)的學理,很仔細地想一想,銀行或是相金金融機構在考慮是否貸放款給企業會考量到它的資本結構跟股東權益佔全部資產的比重,而且動態調整貸款的利率;那為何一般老百姓在決定要存錢到哪家銀行的時候,沒有要求銀行要動態增加存款利率給老百姓,畢竟銀行所承受的風險跟其自身貸放款的品質和參與金融活動的風險高低是息息相關的,如果臺灣這家銀行參與了大量類似LB兄弟的結構型商品銷售,同時也購買了大量類似LB兄弟的結構型商品,那銀行的存款戶就該有權利要求這家銀行將存款利率拉高到遠比市場一般情況高到數個百分點的利率水準才是,試問我們的金管會有提供這樣的資訊給臺灣的存款戶嗎?還是任由銀行宰割我們的存款戶,因為資訊不對稱,因為看準了政府不敢讓銀行倒閉,所以拿存款戶的錢去鋌而走險?這樣的標準,同時也適用於臺灣的保險公司,一般保單的保戶能夠要求風險較高的保險公司,其有現值保單的內含報酬率要遠高於一般同業的水準嗎?哪些保險公司是有問題或是財務風險較高的,政府有及時每季提供相關資訊給保戶嗎?如果有,臺灣的保單保戶為什麼不敢要求這些有問題的保險公司要將內含報酬率拉高,否則根本不買這家的儲蓄險,終身壽險,甚至是終身醫療或是定期醫療,因為這些保險公司未來可能倒閉的風險是比較高的,這些公司的醫療險相對上無法給付的可能性也高很多很多.

  臺灣的金管會對於本地金融市場股票交易的監管是值得稱讚的,但是對於銀行跟人壽保險公司所承受的風險必須揭露給保戶存款戶,關於這些,金管會做的並不夠,很多時候甚至應該揭露的是很多這些金融機構的私有訊息,以及要求風險較高的銀行跟保險公司應該要提高自身的保單或是存款利息,那代表著經營上面所需支付的資金成本應該要因為風險高而被提高,關於這點政府做的確實是不夠的,很多時候,金管會以為要求保險公司跟銀行提高資本適足率,確實是可行的概念,但是多少的股東權益資本是足夠的,其實各國的國情不同,本國的百姓樂愛儲蓄,外加我國不是國際組織的成員,很多時候保戶的保費跟存款戶的存款都是更需要被保障的!我國的金融機構其股東權益資本佔全體資產比重,本來就該比美歐還高,如果美歐以為比率應該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可想而知的是臺灣的比重應該至少要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之間,跟美國1970年代的情境差不多才是,那時美國人也是存很多的,因為二次世界大戰美國政府禁止大家消費,所以等於是強迫美國人儲蓄,很多儲蓄都投注在美國政府公債上面.金管會對於這點,應該有所堅持,很多保險公司與銀行未能達到這個標準,而其又找不到新的股東願意購買其新股,增加股東權益資本佔全體資產的比重者,才應該要求這些達不到水準的銀行被體質好者合併,而體質好者合併的基礎,也是兩者合併之後其股東權益資本佔全體資本要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以上才行,那才是銀行合併的準則,而不是任由其採用有利於自身的風險權重加權計算(RWA),而不是任由其採用內部評價模型來計算如何進行合併和進行相關的信用,市場與作業風險的管理,因為這些權重是可以被操縱的,美國在Basel I之後,連Basel II都還沒上路,全球就已經出現西元2008年的金融風暴,而歐洲的銀行更是在2010年剛經過壓力測試後,因為歐洲南歐各國的政府債台高築所以導致銀行出現可能倒閉的危機,很清楚的這些國家的債權評等都被高估,由此處可以知道風險性權重的風險資產計算評估絕對是有問題的概念,金管會在這個部分要多以國外的事實為鏡,並且標準化自身的評估流程才是.

  另外國內金管會還該做的是確實落實國內自身的Basel協定,將不適用於臺灣的實務予以刪除,美國至今始終未完全使用Basel II,因為美國以為Basel II跟Basel I一樣,可能出現金融機構利用Basel Accord在風險權重的未慎密考量,出現利用法規與制度去進行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的可能,使得即便滿足了Basel的要求,但是卻出現股東權益資本佔總資產的比重更低的現象,這在美國與歐洲的金融機構計算上是很容易發現的,因此美國採用的是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透明化的要求,美國採用的是將很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完全移轉並要求金融機構一定要在金融交易所中完成,不再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私下雙向的交易,因為那會危害美國金融體系,因此大多數的CDS目前在被要求下,都已經在美國的CME等交易所中完成,只有交易透明化,才可能讓銀行與諸多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的金融弊端降低,才可能使得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問題得到控制!而歐洲各國銀行的債務危機,就能展現出風險性資產評估的弊端,我們能見到晚近的Basel AccordIFRS一般在美國都是不受歡迎的.

  從西元2008年之後,美國的聯儲局Fed,一直都希望美國的大型金融機構不要再發放太多的現金股利,應該盡量提高自身股東權益資本(equity capital)佔總體資產的比重,同時也大量限制這些金融機構利用存款戶或是保戶的錢進行風險性高的投資活動,但是美國人已經沒有儲蓄,外加很多眾議員與參議員選舉都有收這些金融機構的政治捐獻,因此美國金融改革的步調非常緩慢;如今美國也有不少金融研究者以為,Basel III並不足以解決美歐金融體系,因為過度證券化過度追求高風險都可能產生的新金融系統性風險,唯有金融機構的股東多投入資金使得股東權益資本(equity capital)佔全體資產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能使得美國的金融體系重回1960年代的風采,那時美國是世界的主要債權人,全世界都跟美國借錢;同時美國也強化了金融交易透明度的規範,美國確實因為全球化的緣故,無冤無故幫歐洲在美國境內的分行提供了很多金融援助,連帶使得歐洲這些金融機構在西元2008年之後,佔了美國不少便宜,但是歐洲的金融問題遠比美國嚴重,因為歐洲更依賴Basel協定的規範,而那樣的規範是有問題的,所以才會使得經過Basel II的規範之後,歐洲銀行的業主權益資本佔全部資產的比重遠比美國銀行同業還低,當然這樣的情況或許因為西元2010年之後的歐債緣故有些許的改進,但不要忘了歐債危機出現之前,在西元2008年之後歐洲銀行跟美國的金融機構一般剛做過壓力測試而且都是過關的,可見很多衍生性的金融商品評價,確實在歐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面無法公允的被呈現!很多的歐洲金融議題跟美國是不同的,但是那些問題也不是單純透過新的Basel III就能夠解決與面對的,歐洲目前面對的是內需不足與失業率高的問題,因此引發了新一輪的通貨緊縮;這些議題都有待後人繼續研究,提出更有創見的看法與解決之道.

  反觀臺灣,我們能做的就是強化自身金融機構股東權益資本佔全體資產比重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至少該要求銀行跟1970年代的美國是一樣的,或許那就是我們未來該努力的目標;其實個人還是不覺得臺灣的金融機構該合併,反倒該是強化國內新產業與新公司的創建,讓這些銀行都能透過替這些新創公司與產業服務而往自身專業化的道路去發展,金融合併並非是一條正確的道路;希望讓資金回臺更是個笨主意,因為那些資金正緊密與各國的食衣住行相關產業相連,透過投資這些民生必需產業,其實臺灣的投資者才可能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得到好的回報,新加坡也是如此的,所以不應該奢想資金回臺的問題,反而該想的是如何讓國內的銀行與人壽所構築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各方面都更為透明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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