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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過來談Dodd-Frank Act對於美國金融產業的深遠改變!!

  先談Volcker Rule,Volcker Rule的精神在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利用替客戶進行交易或承銷,包銷,代銷相關證券所得到的私有資訊,透過表面獨立的第三人,去進行相關的投資賺大錢,因此對於其proprietary trading(自營身份交易)以及其與Hedge Funds,Private Equity Funds和非金融機構的交易或金錢往來,都有非常嚴格的限制!!而這就是Volcker's Rule!!

  其實總的來說,Dodd-Frank Act等於全盤否定金融機構的主管者會對金融市場與相對交易,不但善盡管理者的角色,而也還會站在其他人的立場去思考,不會設局陷害其他人等,製造假交易來讓別人賠大錢!!因此很多人都說DFA是將未來美國金融業徹底轉化成為類似油電水的Utility company一般來進行規範與管理,因為Utility是每個人每天都需要使用且不得不用的,而金融其實也是的!!

  Dodd-Frank Act的基本精神在前面已經談過了,基本上就是保障金融市場中較小的參與者,也非常不鼓勵金融機構透過合併與收購(Merger and Acquisition)的方式讓自己變複雜,最後是對大型金融機構加強監管,並承諾未來too big to fail的情況將永不再現,簡單的的說就是對於金融機構從事風險高的交易,其破產的結果將由自己的股東去承擔!!另外也限制金融機構透過控股公司的架構,來建立母子公司之間的過度交易,以避免其透明度太低與錯誤或是惡意交易!!對於過往不透明的金融交易,也要求其滿足Central clearing與Exchage clearing兩種金融交易模式,來提升其交易的透明度!!

  這裡也說明了美國人已經完全熟悉自身數年來的弊端,那就是金融機構太複雜到難以管理,且因為過大的金融機構佔市場交易量已經太大,因此比須要求它變小與分割,這是過往筆者跟美國很多有良知的學者的鼓吹,基本上面就是重回Glass-Stegall法案的精神,希望金融機構都是專業但不會過大到影響到彼此或能進行惡性競爭,甚至是將交易競爭者逐出市場或使其破產的!!

  這裡美國用自身的Dodd-Frank Act與FASB等於是宣告IFRS的改變必須以原來的FASB用法條與嚴格定義交易科目的借貸撰寫,來取代本來想學習歐洲的IFRS所採用的以會計原則為精神,但保有非常多對於金融產業會計計帳的撰寫彈性!!這等於是承認歐洲目前這麼糟糕,跟其會計制度記帳過於彈性到讓金融機構能挑選其有利方式計算,甚至是會計損失的回復,對美國來說都是不適合與過度自由到非常不好監督管理的!!同時也讓很多金融機構能夠過度延申IFRS的會計原則精神,反倒造成相關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的難以比較!!

  Dodd-Frank Act多少有不再願意只以Basel III來規範金融機構的味道(而是定死了法規來限制金融機構該做甚麼不該做甚麼),同時也不再以金融機構是專業法人,該由這些人自行成立協會相互監督與要求,而是用法規與罰則來條列式明文規定那些事不能做,否則坐牢!!!另外對於OTC市場的Swaps交易,目前由SEC與CFTC分別共同監管,希望最終所有的交易都能滿足counterparty risk的大幅降低,因此交易擔保品的價值也將嚴格要求,且不能做為其他交易的重覆擔保!!另外對於存款保險的部份,訂為USD250,000,且回溯到2008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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