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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在2001年寫過的一篇文章...將這文章放在這裡給大家參考...從這裡我想不難看出...我是遠遠比國內諸多學者在這個領域是先進許多的.....

目的與動機

在一般的認知中,風險管理與期權的評價不同之處有(1)處理原則:期權的評價是將未來到期的權證價值,用適當的折現因子與以折現的方式;求取現今的預期市價(the expected discounted value)為何.而風險管理的原則,是想了解未來事件發生的各種狀況;簡單說來,就是事件發生的可能分佈(the distribution of the future event)情形.(2)研究焦點:期權的評價重點放在分佈的一次動差.簡單說來,就是事件價值的期望值(the center of distribution).而風險管理期望了解的是事件分佈的尾端情況(the tail of distribution).(3)精確程度的要求:期權因為必須提供高準確的價格判斷;如此一來在數量龐大的情況下,才不會發生巨額的損失.而風險管理的部份終究有其無法精準量化的部份,所以風險管理的目標,在提供一個簡單的近似標準.使得人們能了解在給定一定的風險水準下,未來事件可能發生的損失為何.(4)分佈計算的基準:期權的評價相當程度的重視精確與公允.所以採用的是風險中立的分配與折現.而風險管理則是以過去的歷史資料為依據,其分佈的選取源自於真實且客觀的資料;但因近年來各種以往不曾發生的情況出現,所以風險管理也越來越強調例外事件分佈的考量(the distribution of extreme case).從上面的描述,我們不難明白期權的評價,只是風險管理中的一部份.而風險管理,除了量化管理之外,也有相當程度地必須從事性質的界定與管理.再者,風險管理的目標尚有提供金融機構一個科學化的比較基礎,使其能了解自身需加強管理的部份.

 在這裡,談的是關於信用風險(credit risk)和流動風險(liquidity risk)的不同,以及他們的在風險管理上的操作實例.雖然VaR模式自一九九三年以來,早已被公認是一種最適合表達財務風險的方法,但其發展仍屬初期.雖然信用風險(credit risk)與流動風險(liquidity risk)的評價與VaR是有所不同的;但其基本的精神卻是傳承自VaR.畢竟VaR是最早發展出來管理市場風險(market risk)的技巧,記得在一本一九九七年的VaR操作實務的書中(出版商是Financial Times).書中的作者以為流動風險(liquidity risk)是不能使用VaR技術來加以量化與衡量的.然而在二零零零年的另一本有關VaR的書中,已將如何採用類似於VaR的觀念來衡量信用風險與流動風險;並各以專章加以闡述與介紹.由此可知,這是一門相當有潛力且深具實用性的一個研究領域.

信用風險與流動風險的介紹

  信用風險的來源

信用風險,源自於交易對手無法或不願意履行合約所造成自身的損失,通常都是用絕對標準來衡量(實際的金額).一般來說,信用風險的衡量,是以當某一交易發生信用問題時造成當日自身企業可能發生的損失(mark-to-market value)來界定.也許今天企業發生信用風險的原因,是因為自身發行的公司債被信用評等公司降級,以致於購買者拋售其債券造成自身資金募集困難,並導致自身在金融機構的擔保不足所造成.因此常使得我們在風險出現時很難分辨,其究竟是市場風險還是信用風險!這也是為何信用風險系統,常被人以為其仍有相當程度地是一種「界定性質」而非數量的方法(more qualitative and less quantitative).因為畢竟再怎樣的管理,仍有其形式上難以界定之處.也許這就是管理被以為是藝術的緣故!通常債券借款和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有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在早期的信用風險管理中,相當程度的偏重於高風險債券的管理;而近年來,因為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普及與需求巨增,使得信用風險必須考量的範疇,也日益加深.一般說來,影響信用風險主因可分(一)違約風險(Default risk):違約風險指的是因交易對手違約所產生的風險;因近年來的資訊發達,在加上信用風險的衡量由來已久,違約風險機率與其可能性已經可以由交易對手的信用評等等級來評價.一般說來,根據過往的歷史資料,照標準普爾的衡量三個A的公司,其十年累積違約機率是百分之一.(二)市場風險(Market risk):市場風險指的是其暴露在市場中部位,以市價計算的價值.在風險管理中和一般會計原則最大的不同,即在其是以市價評量(mark-to-market),而非以成本衡量(historical purchase cost)做為基礎.而晚近的會計原則,在短期流動性高的商品評價上,也傾向此當日計價的模式.所以,若今天我們考量一個以外幣計價的遠期契約,其信用風險的部份就包含了上述的兩種風險;既要考量其幣別所屬國與本國因利率變化和貿易條件所導致的匯率風險,又必須考量到對手可能因自身信用條件變化所產生的違約風險.所以,也增加其衡量的困難程度.

VaR與信用風險的不同

整體說來,信用風險和一般的VaR不同的地方,可分成幾點來看

(1) 風險的來源:VaR只考量到市場風險.而信用風險必須多考量違約的風險.尤其有時後信用風險的來源,還可能會因為在法律執行上發生問題(法律風險Legal risk)所間接造成的.所以也更加使其在衡量上有糢糊地帶的出現.

(2) 時間的長短:一般而言,VaR是用來衡量短期間(比如一天)的證券價格變化所造成的衝擊.所以它衡量的是投資組合的靜態波動(static portfolio),因此平均數反轉(mean reversion)的現象,並不需要列入考量.而信用風險(Credit risk)的衡量期間通常較長(一年以上),其衡量的是整個投資組合的動態變化(dynamic portfolio),所以平均數反轉的現象是極需被列入考慮的(the mean-reversion effect is essential).

(3) 需要規避風險的機構:VaR是參與交易的各個交易者,而信用風險的部份是與之交易的對手(counterparty).

(4) 法律議題:VaR並不涉及,但信用風險是因對手違約才發生,故需考量到法律的問題.一般說來,我們可以將信用風險視為是一種賣權(short option),其損失可視為

 L(t)=max(V(t),0)

    其中V(t)是有償付能力的一方,其資產現今的重置價值(replacement value).

而此不對稱的現象源自於當對手違約時,雖其契約價值為負,但有償付能力的一方卻無法不負擔與違約者約定契約後所產生的損失.即便是其已經面臨清算的命運.此與選擇權中賣權(a short position in an option) 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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