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年少的時候美國有一齣影集,叫做L.A. Law,記得有一集演的是一個有錢人家的少爺犯了法,做了很多違反讓人氣得牙癢的勾當,然後在法庭上面,請了非常精明的律師,利用檢方與警方的辦案瑕疵,替犯罪人陳述檢方的罪證不足以作為呈堂證供,因為那違反了程序上的正義,結果最後這個有錢人家的少爺,被法官判無罪,當庭釋放!但最後因為被害人家屬心有不滿,當這個有錢人家的少爺大拉拉喜孜孜的走出法庭時,正有一顆子彈在等著他,結果在法庭門口,他就被當眾槍擊身亡,槍擊它的被害人的家屬,當場舉起了拿槍的手跟警方投降,嘴裡喃喃自語的說:"正義終於得到了伸張!!"可想而知的是,那個槍擊別人的人,後來自然還是得面對法律的制裁!!希望臺灣的民主,不要走上這一步!!否則,真的寧願臺灣...沒有民主!!

  再回頭談美國的Snowden案,在美國發生911事件之前,美國是極為自由的國家,自由到總統不知道哪天會不會被美國自身的極端份子暗殺都不知道,在911事件發生的時候,美國的空軍一號一度完全對外斷絕聯繫,只透過特定的連線與外保持連絡跟隨身F16軍機的保護在美國境內飛行,之後美國發現自身的困境可能不但是來自於外來國家的居民,更有可能是來自於歐美民主國家與自己國家的國民,上次Boston的馬拉松爆炸案,炸死了好幾個中國大陸的留學生,作案的人就是美國公民,前一陣子的肯亞shooping mall屠殺,也被發現是歐美極端主義份子下的手,因此對於國家的安全固然不能無限上綱,甚至很多時候確實不能拿來作為案件的起訴與否,只是想問的是如果今天是臺灣的工研院或是軍隊的研發組織,將國家機密賣給對岸或是其他對這些資訊有興趣的國家與組織,試問政府不該有相對應的自我保障措施嗎?如果今天是本國的退役將領將國家過往發展的現況資訊,賣給對岸的軍事單位,請問國家不該也不能對相關人等進行一定程度的保密防諜嗎?如果今天是在這些保密防諜的過程當中,意外發現的案外案,因此才知道原來國內有相關的關說事件的時候,政府該如何處理?美國人的想法是,寧願放棄自身的自由,但是政府本來就有責任維持整體社會的安全與安定,那我們呢??

  當然政府或許不能直接拿這個當作證據,但如果這是既成的事實,而且也不會有後續能夠偵查的情況,因為已經結案,不會再有後續的事情也無從再調查,試問國人同胞,如果您是總統,您該怎麼處理?完全假裝沒見到這件事情?

  是的,國家安全不能無限上綱,但是如果我們對這些有權有勢與有資訊的人完全放任,任由這些有資訊且參與法令制定者利用自身的私有資訊,在法律市場,股票市場與各種金融市場的參與當中賺取暴利,試問這是對的事情嗎?

  個人非常不喜歡馬先生,只是國家的安定與安全是人人有責的,如果國家的安全飽受威脅,如果有任何人可能利用自身職權所接觸的資訊做出對自己有利但對全民有害的事情,坦白說,即便是監視與監聽,或許都是它必要的過程,因為只有如此,才可能改變這些人的行為,在很多事情上面完全不敢再造次,再做出傷害全國百姓的事情,您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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