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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談Basel III,爾後再談Dodd-Frank Act!!Basel III當中對於核心資本(Core Capital)的定義改變,將perferred shares原來視為是Tier 1 capital比重降低,主要就是希望公司的資本大多能為Shareholders Capital或Equity Capital,如此一來就有相關法規能夠透過Shareholder activism(股東行動主義)的精神,來管理與求償金融機構的不當交易,所造成股東的損失!!這也是本來Goldman Sachs打的如意算盤,希望透過Warren Buffer爺爺的灌頂加持,購買其利率高的特別股,一來避免是用債券的形式存在於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增加公司債務對資產的比值;再者透過特別股的利息支出,因為相對上需要繳稅,所以稅盾效果低,來降低購買者的利潤;最終是特別股只領股息,不能參與公司決策與經營,且當時聰明的Goldman Sachs還跟Buffet表明外加了一些provisions,能夠在特定日期用較高的價格提前買回這些特別股(redemable preferred shares),因此使得Goldman Sachs立於不敗,既滿足了當時Tier 1 capital的要求(其實這是錯誤的算盤,因為Tier 1的preferred share必須是non-accumulated, non-redemable的,因此UBS等其它資本不足者才會大量發行普通股來增加Tier 1 capital!!當然如果是Trust preferred share,則還是Tier 1 capital!!就是金控設立一家子信託公司(Trust),然後透過信託公司發行特別股,其中所發放的股利是有tax-deductible的效果的,跟買債券的效果類似,這個部分還是計算在Tier 1 capital中!! ),能夠用這些資金做更多的金融財務槓桿交易,再者也能利用Buffet爺爺的名聲來賺大錢!!有一部電影叫"天外奇蹟",談一個老人帶著老婆的遺照,坐汽球去巴西看瀑布,後來有一個越幫越忙的小孩跟著參與,故事中有可怕的探險家跟他的狗群,一天到晚要抓奇珍異獸,很多人都以為那老爺爺被探險家騙的劇情談的就是Goldman Sachs(探險家)與老爺爺(Warren Buffet)的故事!!很多人說那個童軍小朋友就是...在Basel III中,重新定義資本,因此Tier 1 capital不再能夠在包含這類的特別股太多與比重太高,無形中使得Goldman Sachs的資金成本增加(這裡也不難見到當時的Goldman Sachs,進行的是Regulatory arbitrage!!),而是要求其提高自身普通股資本的比重,因此GS不得不緊急跟Buffet協商買回這些特別股,爾後我們也見到Buffet爺爺覺得有點難過,所以出手買了當初買下Merill Lynch後來改名為貝萊德的Bank of American的股權,以彌補自身的錯誤!BoA在房地產證券化的商品中損失慘重,很多潛在的損失至今還因為房地產指數繼續下跌而處於無解當中!!!

  爾後的Dodd-Frank Act其實也是為了解決Goldman Sach與Lehman Brothers過往所造成的金融監管漏洞!!因為當時的LB既不是商業銀行也不是其它特定的金融機構,因此FDIC或其他人根本不能監管它,同時也因為不能監管所以也等於不能用政府的規範來規範與保護,別忘了FDIC的成員其金融機構的股東或相關利害人,都有一定金額的投資保障,印象沒錯好像至少是三到五萬美元左右,這跟臺灣本地對於金融機夠存款無上限保障是相同的道理,別忘了我們是無上限!!!因為Lehmann Brother的身份不明,因此也出現美國政府一開始不知該用那個法條監管它,外加很多人希望它退出市場,因此就...,而投資人也诶辦法至少能拿回三到五萬美元,因為它不是FDIC的成員!!因為照理說它是投資銀行而非商業銀行,這也是Goldman Sachs到後來將自己轉變成一般商業銀行的原因,因為能夠拿到一般存款戶的資金來保護自己不會破產,而且目前美國定存利率極低,這等於說明了Goldman Sachs能夠跟其他Commercial Bank一般,取得非常便宜的資金來賺大錢,更別說會破產了!!Dodd-Frank Act對於妾身為明的類金融機構所能承做的業務與財務槓桿比例,都有嚴格的限制與管理!!這是對於LB事件的檢討與改進!!

  p.s.聰明的Goldman Sachs做了那些聰明事,所以大家只好依據這些行為,來做法規修改,於是我們就見到了Dood-Frank Act與Volcker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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