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這裡要談的是個人投資組合管理在稅負上的考量!!

  需要達到的目標式有兩個:(RR)

  需要報酬率與需要承受的風險(Return and Risk),目標自然是在適當的風險下追求最適的報酬,或者是在適當的報酬下追求最小的風險

  一般需要考量的限制式有幾個:(TLTLU)

  Time horizon,Liquidity requirement,Tax consideration, Law and regulation requirement與Uniqueness requirement

  (1)一般需要達成報酬率的目標,所得的部分是從個人的薪資所得與投資所得或是退休所得中去考量,而支出的部分則是從另外日常的支出或是特定事件的支出去做考量;

  舉個例子來說:老人跟他的老婆老倩屆齡退休,這兩個人是月光族,所以根本沒有甚麼儲蓄,只有養老年金險每月2500元,他們預估每個月的退休金是2000元,而這樣的退休金跟年金一般不會隨著通貨膨脹率而逐年遞增,但是老牆跟他的老婆老倩還有房貸100萬需要支付,老天不知道為什麼突然讓這兩個人中了樂透150萬,因此夫妻兩人就能退休,只是每個月2000元真的很少,他們目前的日常支出每個月是3,000元,今天所處的環境是零通膨,而他們還需要孝敬父母,一個月需要孝親費2000元,這兩個人預計20年之後能夠捐出70萬元給孤兒院,假定他們的父母跟他們一樣長壽,試問在這二十年之間需要投資報酬率為多少方能滿足?

  月化報酬率:I/Y(PV=500,000,PMT=-(3,000+2,000-2,500-2,000)=-500,FV=700,000,n=12*20=240)=0.22576%

  年化報酬率:I/Y = 0.22576%*12 = 2.709%

  通常在計算需要報酬率的時候,應用的就是過往大家學過的多期Gordon-Growth model,其中可能有會隨著時間增長的部分,也可能運用到固定增長的公式或其他,總之是大家熟悉的,有的時候會給一些條件,總之就是必須轉化成能夠計算的部分!

  (2)對於風險的部分,則延續傳統的評估方式,第一個當然是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ability to take risk),風險承受的能力是以個人的投資資產是否足以因應短期流動性的問題,如果目前已經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則投資部分必須考量到部分資金的保存或者投資於短期的票劵,以賺得固定報酬來滿足每月的支出,如此一來風險承受能力自然低於平均的(below-average),如果今天沒有需要考量到投資資金需要支應短期的支出,此時自然以為其風險承受能力為平均(average)或是高於平均(above-average);另一個當然是評估其風險的接受意願(willingness to take risk),風險接受的意願取決於個人的風險接受程度,如果投資個人以為只要追求平穩的固定報酬收益,足其風險接受意願是低於平均的(below-average),但是如果今天投資個人以為希望追求高報酬率,卻又不希望賠掉本金,則其風險接受的意願還是低於平均(below-average),只有投資人確切希望追求高報酬,同時期望本金在未來十二個月損失在12%以內,此時才可能將其風險接受意願認定為高於平均(above-average),因為高風險-高預期報酬向來是財務評估與投資評估的準則;最後在風險的部分,需要將風險承受能力與風險接受能力一起考量,我們需要選擇最保守的,意即風險承受能力高加上風險接受能力低,則所能面對的風險是低的,又或者風險承受能力低加上風險接受能力高,所能面對的風險還是低的,只有在風險承受能力與風險接受能力都很高時,其投資組合才能以高風險的方式來進行配置!

  (3)Time Horizon的部分則是以個人家庭的工作與退休等不同生命周期來作考量,假定老人與老倩今天因為小孩還小,因此還需要再工作二十年才能退休,而他們也因為需要孝敬父母的支出多,因此還得兼差打工,如此一來,可能面對到的生命周期至少有三段,第一段是從今天到將孩子拉拔成年20歲,第二段是從小孩長大到父母過世來看,最後一段是父母過世之後的兩人退休生活,因此Time Horizon就是three-stage time period.當然很多時候必須針對個人需求進行各別的在考量,總之是先從single-stage與multi-stage下手,再進一步去做更多的考慮!

  (4)Liquidity constraint:流動性的問題必須取決於短期的資金需求,比如老人跟老倩需要孝敬父母,因此每個月需要多支出2,000元,而他們每個月的家庭支出是3,000元,因此兩個人每個月至少需要2,000 + 3,000 = 5000元的支應,這就是流動性,如果臨時還需要在支出信貸或其他,那也需要列入流動性的考量!

  (5)Tax:這裡面需要考量的問題很多,基本上會在後續繼續談,總之需要考量到贈與跟遺產稅負的問題,但能夠談的是個人的投資所得與薪資所得的課稅率不同!

  (6)Law and regulation:這裡面需要考量到夫妻兩人是否有被告或是違法的情勢,因此需要支出其他的金錢!

  (7)Uniqueness consideration:兩人想成立基金會,或是想贈與小孩,或是想利用每年贈與免稅分年贈與等等,都是uniqueness的考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egetab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