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Dodd-Frank Act主要談的是銀行端自營業務的限制,銀行證券化自身借貸貸款過程的調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新規則消費者個人的保護等等,相對於Basel III只針對巨型銀行的流動性管理與補強Basel II過往產生的銀行過度貸放與交易進行相關的限制來說,Frank-Dodd Act對美國是有更深遠的意義!!

  在銀行端自營活動的限制(the restriction of proprietary trading),主要談的希望銀行不要結合避險基金(hedge fund)或是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的金融活動,但最重要的是希望銀行不要為了自身短期利益的獲利,進行過高財務槓桿的操作,最終造成金融體系出現系統性風險的可能!!自營活動的限制其實根源於目前美國的銀行大多改制成為金融控股的型式,因此金融控股體下會有投資銀行部門,商業銀行部門,保險部門與金融交易部門,為擔心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無法建立適當的防火牆,因此希望金控體下的銀行自身盡可能不要從事自營交易(proprietary trading),但有一些例外,比如承銷商必須保護IPO上市公司客戶所進行的價格維持活動,或者是受到客戶委託透過銀行自營所進行的委託交易,自身投資組合的避險活動(hedging activity for its own portfolio)與身為市場參與者的market making活動等等!!

  而在證券化的部分,則是以銀行在證券化自身借貸帳戶的貸款時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為了避免銀行為了製造出比較高的超額利息收入(higher excess spread)的證券化商品,因此過度放款給信用評等不佳或是根本無法計算其信用的貸款客戶,結果導致當金融風暴或是銀行出現流動性風險時,造成其超額利息根本無法貨幣化的情況(the excess spread can not be monetized),因此銀行端必須相當限制自身的金融借貸活動與利用自身資訊上的優勢貸款給根本不能貸款或是信用不足的借貸家戶去購買房子!!一般說來,銀行進行證券化的活動,主要是將自身借貸帳戶(banking book)當中的借出貸款(mortgages or loans)證券化,但是其相對應的信用風險,通常還是必須透過自身適當的機制設計來保護後來的購買者,通常conduit或是SPV包裝證券的時候,都會有相對應的信用違約風險承擔者在其中,他們必須在信用風險出現時承擔對應的風險!!這裡面也說明了當銀行進行自身借出貸款的證券化時,並無法完全將信用風險轉移到它金融市場參與與購買者的手中,因為這些風險必須透過原貸出銀行來加以解決與面對,因為客戶私密的信用條件只有當初貸款給它的銀行有足夠資訊來面對;這裡面也說明了Dodd-Frank Act不再允許銀行端以外在信用機構的信評(credit rating)來取代自身該扮演的信用評估角色,而金融市場中其他銀行或資金提供者也不能以信用評等機構對於特定證券化商品的信用評等,作為自身購買或參與證券化商品與否的主要與唯一重要的參考,因為原貸款的貸放銀行(originator)必須承擔當初發行時的信用評估與後來可能出現的信用違約風險,市場交易者只需要承擔交易價格中間所產生的市場與可能的信用降級風險而非信用違約風險(market risk and credit downgrade risk only instead of credit default risk)!同時銀行的貸款也應該盡量避免信用不佳的客戶只付利息但不付本金的貸款行為,特別是在貸款的成數控制上面,必須針對信用評等欠佳的客戶,其貸放的貸款成數必須遠比信用好的客戶來得低許多,以保護自身需要面對的信用風險,或者避免後來為規避此一信用風險將其證券化所產生的資訊不對稱風險!過往證券化市場不活潑時,銀行必須自行承擔貸款的信用風險,因此銀行必須準備非常多信用資本(credit capital),以利於自身的信用出現的風險管理;如今即便交易市場相對於過往熱絡,但因為少數巨型銀行交易者資本雄厚到能夠控制市場的交易,反倒使得金融市場的交易量萎縮而非擴大,原因就在於資訊的不夠流通以至於其他較少資本者不願參與所致!

  只是從Basel協定的看法,與對於日常生活的交易進行嚴格的限制是持反對看法的,Basel協定相當程度上以為市場參與者即便很清楚的知道市場最後的發展方向,因為交易資訊過度透明將使得很多非專業的市場參與者也想參與交易,最後使得真正想避險的交易者成本上升太多;只是如果過度讓市場交易者透過OTC市場進行交易,相當程度上面有可能使得幾個主要的市場交易者能夠進行買賣價格的控制,這從最近幾年Libor市場交易中,不論是Barclay,RBS,或是UBS等等,最後都必須花費了上億的美元與美國政府和解,花費數億英鎊與英國政府和解,同時也花了近億的歐元與歐洲政府,特別是衍生性商品交易熱絡的法國,進行和解就不難看出主要交易者控制市場的情境確實存在!!而美國政府對於BoA與Citi Bank等銀行也都因其不正當的行銷與包裝次貸金融證券,而被美國政府要求繳高數億美元的高額罰款,原因就在於金融市場交易的不夠透明與不標準化所致,很多時候類似股票市場的平盤不得放空限制的法規與監控,並不能在OTC市場中的特定交換市場(swaps)中得到展現,很多市場交易者只要找的到交易對手就能完成交易,經常出現的現象是當交易對手違約倒閉時,存活者會向倒閉一方要求賠償,但倒閉者卻無力透過有利的法律途徑跟存活者求償,存活者生吞活剝倒閉者,金融市場最終吸收了這些損失,而這些損失經常是由政府發行公債來代為償還,坦白說這是完全違反自由市場交易機能的事情!

  因此金融市場的透明化就變得非常重要,將交換交易(Swaps)轉換到由金融交易所(exchange traded market)來擔任中間者的角色,應該是未來英美法義荷比德幾個主要交易國家所應該做的事情,因為這些交易中間的資訊或是雜訊的解讀應該由所有市場參與者來判讀,透過交易所的揭露來揭示相對應的資訊,市場參與者才能有公平的交易機會,因為交易所的交易相當程度上面還是需要資訊的傳遞與揭露,必須由金融市場所有的參與者共同參與,其價格才不會失真,以致最後市場交易無以為繼時,將產生出金融市場幾個主要交易者相互吞噬的情況(some traders try to cannibalize other traders),反觀如果今天小額資本的市場參與者越多,自然不會出現市場流動性越來越低的情況,也不需要特別多資本的市場參與者來進行大量的參與,因為人人都能參與,反而使得市場的流動性高,但價格的變動相對上也會比較平穩或相對能夠反映總體市場參與者對於市場的評估;因為想要進行大額套利者會因為市場資訊的快速傳遞,最後在成本可能過高之下放棄對市場進行風險套利(risk arbitrage)的交易行為與策略,這對市場是好事;因為市場相對上反倒因此能夠避免幾個主要交易者聯手控制金融市場的走向與交易方向,最終這些人還是可能因為自身資金不足以支持當初自己創造出的交易所產生的過高價格,而出現相互攻擊的窩裡反,最後導致特定交易對手出現違約而產生出一連串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最終危及整個金融市場的運作而出現很嚴重的金融系統風險!!

  從這裡不難看出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其實多少就是因為過少且資本過於集中的交易者聯手控制市場所造成,它們不是市場的穩定力量,而是不穩定的主因!!這也是Basel III嘗試從流動性風險指標去要求這些銀行必須保留足夠的資本,其實多少說明為何要限制他們交易,目標其實不見得一定是為了流動性的議題,而是希望他們不要過度交易到危及總體金融市場!!

  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上面,主要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房屋貸款,另一個是學生貸款,就像Sallie Mae裡面的管理人員所言,它們目前並不知道該如何評估學生貸款與否與額度,過往就讀金融服務產業與電子或電腦資訊工程者,相對上申請學生貸款是有優勢的,因為Sallie Mae覺得這些人的還款能力與投身的產業息息相關,相對上還款的能力是比較好的!但過往美國的研究發現,十年來就讀金融服務與財務金融者,畢業後薪資水準長期平均下來,遠遠落後同樣是商學院裡面專攻會計的學生,會計系畢業的學生不但薪資是商學院裡面平均最高的,也是剛畢業十年間薪資成長最快的,再過來是企業管理類畢業的學生,在商學院裡面比較偏數理類的學生,以及經濟類的學生,爾後才是財務金融或金融服務類畢業的學生,其實這也是美國商學院財務金融與金融服務科系,這幾年教科書大幅度改進與調整的原因,不論是在財務管理,投資學還是財務報表分析企業評價上面,都大幅度加強了財金系或金融服務系的學生對於會計知識的認知,不但要求學生必須有中級會計學中與財務報表有關的部分必須深入了解,同時也在課程設計上面大幅度強化學生對於資本結構設計與資本預算中跟現金流量表的相關連結,這與傳統上面財務金融的學生偏向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而忽略了學生對於企業短中長期融資與流動性考慮的認知不清,已有大幅度的改善;總而言之,在美國Frank-Dodd Act中,Sallie Mae對於美國學生學生貸款的申請評估,已從過往的學習甚麼到自身的財務與家庭條件,甚至是要求學生先去申請獎學金,再去申請政府補助,真的不可行才回頭申請Sallie Mae的學生貸款,這已是Sallie Mae的基本政策,特別是Sallie Mae已經開始,跟銀行類似對於根本買不起房子者不太願意予以貸款,對於可能還不起學貸者已經開始限制其學貸的可能與額度;一來保護根本沒有決心要好好學習與有還款決心與意願的學生進行亂借貸的情況,二來也避免自身的呆帳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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